原文: 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
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
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
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谨议。
不予表彰徐元庆的行为呢?如果按照陈子昂的建议,将徐元庆处以死罪并表彰他的行为,那就是滥用刑法,破坏了礼制。圣人制定礼法是为了明确赏罚的原则,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,而不是将刑法和礼制混为一谈。如果能够审察案情的真伪,查清是非,推究案子的起因,就能明确刑法和礼制的运用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,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私怨,州官和执法官员对此事视而不见,这是对无辜之人的残暴处罚。而徐元庆将报杀父之仇视为奇耻大辱,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,这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。执法官员应该感到惭愧,向他谢罪才是应有之义,而不是不予表彰他的行为。 《驳复仇议》译文及注释详情»
,不顾律法”。而徐元庆之所以手杀赵师韫,是因为他“守礼而行义”,他认为赵师韫的行为违背了礼法,是对徐爽的不义之举。因此,徐元庆的行为并不是与王法为敌,而是在维护正义和公平。柳宗元通过这个案例,进一步强调了“礼”与“法”的区别和相互关系,以及守法与行义的重要性。
三、调即和谐,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。
柳宗元在《驳复仇议》中提出了“调”的概念,他认为“调”是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一种重要手段。他说:“调者,和也。和者,中也。中者,平也。”柳宗元认为,社会矛盾的解决不应该简单地采取“诛”的方式,而是要通过“调”来实现和谐与平衡。他以徐元庆案为例,指出徐元庆的行为虽然是为了报仇,但他并没有违背礼法,反而是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平衡。柳宗元通过这个案例,呼吁人们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注重调和与平衡,而不是简单地以报复和仇恨为导向。
四、对弱者的同情与关怀是人性的体现。
柳宗元在《驳复仇议》中表达了对徐元庆的深切同情与关怀。他指出徐元庆是一个“守礼而行义”的人,他的行为是出于对父亲的冤案的无奈和愤怒。柳宗元通过这个案例,呼吁人们要关注和关怀弱者,要对他们的遭遇给予同情和支持。他认为,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,不能仅仅以强者的利益为导向,而是要关注和保护弱者的权益,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。
总之,《驳复仇议》是一篇思想内涵丰富的文章。它通过对陈子昂的批驳和对徐元庆案的分析,阐述了“旌”与“诛”不能并用的道理,强调了守法与行义的重要性,提出了“调”即和谐的理念,以及对弱者的同情与关怀。这些思想观点在今天依然具有启发意义,对于我们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,维护公平与正义,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。
论文的范畴,通过对陈子昂《复仇议状》的驳斥,柳宗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。文章主要围绕徐元庆为父报仇的案例展开,陈子昂认为徐元庆应该被处死,而柳宗元则认为徐元庆的行为既符合礼义,又符合法律,应该予以肯定。文章的观点鲜明,逻辑严密,驳论有力。
文章首先介绍了徐元庆为父报仇的案件背景,徐元庆的父亲被赵师韫杀害,徐元庆趁机杀死了赵师韫,并自首。陈子昂认为徐元庆应该被处死,而柳宗元则认为徐元庆的行为是孝义刚烈的表现,应该予以表彰。柳宗元通过引经据典,说明陈子昂的观点自相矛盾,背离了礼义和法律的原则,造成了混乱。他强调徐元庆的行为既符合礼义,又符合法律,应该得到充分肯定。
文章还涉及到了封建社会的吏治腐败和冤狱难申的问题。柳宗元在文章中客观上支持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,并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。这一点在封建社会中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。
整篇文章语言精炼而准确,分析透辟。反映了柳宗元散文的“峻洁廉悍”的风格。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法律的一致性,同时也暴露了封建社会的问题。
总的来说,这篇文章通过驳斥陈子昂的观点,提出了自己的见解,并对封建社会的问题进行了批判。文章观点鲜明,逻辑严密,驳论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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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宗元(773年-819年)是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他是一位杰出的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和政治家。他被誉为唐宋八大家之一。
柳宗元的著名作品包括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这些文章后来被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柳河东集》。由于他是河东人,人们称他为柳河东。此外,他曾担任柳州刺史,因此也被称为柳柳州。
柳宗元与韩愈一起被认为是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,他们被合称为“韩柳”。在中国文化史上,柳宗元的诗歌和文学成就都非常杰出,他的地位可以说是一时难分轩轾。
关于柳宗元的出生和死亡,他出生于773年,逝世于819年。
生而眇者不识日,问之有目者。
或告之曰:“日之状如铜盘。
”扣槃而得其声,他日闻钟,以为日也。
或告之曰:“日之光如烛。
”扪烛而得其形,他日揣樾,以为日也。
日之与钟、龠亦远矣,而眇者不知其异,以其未尝见而求之人也。
道之难见也甚于日,而人之未达也,无以异于眇。
达者告之,虽有巧譬善导,亦无以过于槃与烛也。
自盘而之钟,自烛而之龠,转而相之,岂有既乎?故世之言道者,或即其所见而名之,或莫之见而意之,皆求道之过也。
然则道卒不可求欤?苏子曰:“道可致而不可求。
”何谓致?孙武曰:“善战者致人,不致于人。
”子夏曰:“百工居肆,以成其事,君子学以致其道。
”莫之求而自至,斯以为致也欤?南方多没人,日与水居也,七岁而能涉,十岁而能浮,十五而能浮没矣。
夫没者岂苟然哉?必将有得于水之道者。
日与水居,则十五而得其道;生不识水,则虽壮,见舟而畏之。
故北方之勇者,问于没人,而求其所以浮没矣,以其言试之河,未有不溺者也。
故凡不学而务求道,皆北方之学没者也。
昔者以声律取士,士杂学而不志于道;今者以经术取士,士求道而不务学。
渤海吴君彦律,有志于学者也,方求举于礼部,作《日喻》以告之。